金融部門行為監管局(FSCA)已命令斯坦霍夫前首席執行官馬庫斯·喬斯特(Markus Jooste)因披露斯坦霍夫國際財務狀況而違反《金融市場法》(FMA)而支付4.75 億日元,並對蘭特處以巨額行政罰款。
繼 FSCA 先前裁定 Markus Jooste 違反 FMA 並根據《金融部門法》被處以 2000 萬蘭特罰款後,FSCA 的決定和罰款得到了金融服務法庭的確認。
「調查顯示,Jooste 先生和Dirk Schreiber 先生故意對Steinhoff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td. 和Steinhoff International Holdings NV 做出虛假、誤導性或欺騙性陳述。FSCA 表示:「該人被發現製作或發布了任何虛假、誤導性或欺騙性的陳述。他或她應該合理地知道的誤導性或欺騙性陳述是虛假的、誤導性的或欺騙性的。” 。
FSCA 發現 Jooste 先生和 Schreiber 先生違反了 2012 年第 19 號金融市場法 (FMA) 第 81(1)(a) 和 (b) 條。
違規行為涉及 Steinhoff International Holdings Limited 和 Steinhoff International Holdings NV 2014 至 2016 財年以及 2017 財年的年度財務報表和年度報告。
在此期間,斯坦霍夫國際證券在約翰尼斯堡證券交易所(JSE)和法蘭克福證券交易所(FSE)上市。
FMA 第 81(1)(a) 條禁止任何人直接或間接製作或發布任何虛假、誤導或欺騙性的聲明。
FMA 也對其證券在受監管市場上市的公司的過去或未來業績的重大事實作出其當時已知或理應知曉的承諾或預測。這是被禁止的。公佈的情況是虛假的、誤導性的或欺騙性的。 FMA 第 81(1)(b) 條同樣禁止發布因遺漏重大事實而導致虛假、誤導或欺騙的聲明、承諾或預測。我是。
FSCA因Jooste違反FMA上述規定而對Jooste處以4.75億蘭特的行政處罰。
「罰款應在 2024 年 4 月 19 日之前支付給 FSCA,其中包括 1000 萬蘭特的捐款,用於償還 FSCA 因調查違規行為而產生的合理費用。以及 11.75% 的利率(按規定)由財政部長根據《規定利率法》(1975 年第55 號)確定,」監管機構表示。